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 > 正文
 

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1:58 证券日报

  本报讯 近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案做出初裁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日本公司13.87%-61.00%;新加坡公司11.50%-61.00%;韩国公司0%-61.00%;台湾地区公司5.09%-61.00%;美国公司61.00%。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