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恶性低价出口3万元过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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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4:54 信息时报 | |||||||||
企业不计成本低价出口损害行业利润,如排量小于50ml摩托车出口单价去年已降为199美元。 时报讯 (记者 凌慧珊) 连日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官员奔走广东、浙江等地,了解社会各界对近日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意见。但是,出口企业对新规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其处罚3万元并禁止出口12个月“药效太轻”,
恶性低价出口 致利润急剧下降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周立波说,地方鼓励出口带来的同行业压价出口抢客户,已经影响到产品声誉。以龙口粉丝为例,5年前出口日本的龙口粉丝均价在3000美元左右,现在生产成本增高,生产费用加大,出口平均单价没有相应提高,还在不断下降。 “企业不计成本以低价拼装出口,导致我国摩托车业现已被迫退出部分重点市场,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度降至1%左右!”广州海关有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我国作为出口规模世界第一的摩托车大国,出口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例如1999年我国排量小于50ml的摩托车平均出口单价是375美元,到去年已降为199美元。 据悉,企业大多赞同商务部处罚恶性低价。然而,广东某纺织企业有关负责人周先生认为,处罚力度太轻。最严厉的,也只是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以及禁止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禁止出口12个月是小菜一碟,比如走其他公司的路就可出口。”天津市旗舰办公用品专卖有限公司赵锡鸿说。 对此,草案起草人之一的商务部条法司副处长荣民表示,条法司正在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反规避措施,他说届时出台的规章会将违规代理的公司一并处罚。 另一方面,“为什么季节性商品和积压商品低价出口可排除在外?”广东某纺织企业周先生表示不能理解。 在商务部网站的征求意见网页上,有企业负责人留言称,经常被欧美严防死守的纺织品,一些企业不管是淡季还是旺季都在生产常规产品,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积压,然后再低价出口。 有关起草官员认为 《规定》将规范外贸秩序 北京WTO事务中心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武长海此前曾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议。他认为,“新《规定》可以说是一部‘国内反对国外反倾销法’,国外还没有反,我们自己先反了”。 武长海说,如果国内企业在一年以上发生了较大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足以对国外构成倾销或垄断行为,我们自己先根据新《规定》进行处罚,这反而成了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或反垄断的证据。 不过,荣民则认为,这是对新《规定》不正确的解读。“新《规定》是出于规范我国外贸秩序的目的,与反倾销法不是同一个概念。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是对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及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而界定是否存在低价出口行为,是出口价格与真实成品之间的比较。”荣民据此认为,不存在所谓的为外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 草案规定,所谓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 对此,佛山某玩具企业负责人认为:“没有企业会低于成本去出口,市场经济谁会做亏本生意?” 武长海则认为:“如今制约中国企业出口的外国贸易壁垒,越来越表现在高技术标准、环境壁垒以及知识产权壁垒方面,而不仅仅是低价倾销。”他说,现在中国出口企业的根源问题在于技术含量低和用工不规范,而不是低价竞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