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不能忽略动态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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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6:24 第一财经日报 | |||||||||
邢少文 沸沸扬扬的齐齐哈尔二药“假药事件”已经进入责任追究阶段,包括齐二药法人代表、采购员、销售员等在内的5个直接责任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在此次事件中,一种熟悉的声音再一次出现,“我们也是受害者,并没有过错。”
药品质量问题属于药监部门监管,而药监部门人士则认为责任在于生产企业,药监部门并无规定要对流通环节的药品进行强制性的质量检测。 “让企业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不是一件恶性事件出来之后,就说是因为制度缺陷造成的。”广东省药监部门的一位人士说。 诚然,在药品质量监督现有的体制之下,从目前已披露的假药流通过程来看,这些管理监督部门并无违反现有制度的过错,并不属于有法不依。 一个符合逻辑的说法是,制度的安排并不能完全防止犯罪的产生。但除了生产企业的利欲熏心,难道问题就不存在了吗? 从假药生产的源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检验的方法,一般是对每一批次的药品皆进行抽检,然后将抽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签名盖章,以便备查。这样的工作,由药监部门来完成。 但事实上,很多产品并没有进行抽检,主要原因,一是药监部门稽查人员有限,难以对市场流通中的所有药品抽检。事实上,在很多县级药监局,连正规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更别提兢兢业业地进行市场流通监督了。二是责任心不到位,有能力抽检而不抽检。 一旦假药进入流通环节,这种质量控制的关卡便失去了,非原产地的药监部门负责进行流通环节的监管,方法同样是抽检,但这种抽检并没有强制性,从生产厂家到商业公司再到医院,如果没有药监部门的抽检,假药便可以一路畅通地进入病人体内。 在整个制度安排上,质量控制偏于前端,忽略了后端,偏于硬件(如GMP认证),忽略了动态管理。事实上,GMP认证意图是从源头上防止假药的产生,但在流通环节,这样的关口还没有形成,追踪检查更多的是依靠药监部门的责任心。 在流通环节的监督,疫苗领域已经实行了批签发制度管理,即每一批出厂的疫苗,都必须经过药监部门的签字,各地药监部门根据签章进行流通环节的管理。但对于流通环节已市场化的药品,这种制度并不适用。 合理制度的失效在于制度行使的不到位,也就是失职,这种强制性的约束一旦失去,靠什么来维持秩序?只能是责任心和良心,包括从药监部门到临床医生,要本着为病人健康着想的态度,以此防止伤害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