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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各执一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2:4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王羚 发自北京

  对于遭遇封关商品,退回国内时被再次征收高额保证金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目前各方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海关希望继续征收

  企业的态度是,企业作为一个个体,自然无法掌控复杂的国际贸易动向,像去年与欧美的纺织品贸易摩擦,还有着复杂的政治因素在内。既然现行的法规不符合“贸易摩擦”的特例,为什么就不能特事特办,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作出灵活的处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海关专家认为,既然对此类退货征收关税属于合法不合情,企业其实可以采取与各地具体征税海关商量的办法,争取能把钱退回来。据他透露,现在有些地方的海关已经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办法,退回了因欧美封关导致复进口货物的保证金。

  宁波海关关税处一位官员则态度鲜明地表示,无论是加工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对这些退货征收保证金是应该的。宁波是去年全国范围内

纺织品遭遇封关退货最多的地方,据该人士介绍,宁波海关虽然没有精确统计,但遇到此类事件的企业应有几十家之多。

  “去年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国家已经提前做了监控和预警,之后还增加关税控制出口,本身还有配额,然而很多企业盲目出口甚至抢着出口,自身遭遇风险不说,还造成出口的无序和混乱。作为企业,应该承受这样的经营风险,而不应让政府来为企业的市场行为埋单。”这位海关人士说。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陈树津的态度与其截然相反。他告诉记者,既然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退货一定要收进口关税,地方上就可以灵活一些,不收或者收了之后再退回。毕竟,这些出口企业也在为地方经济作贡献。

  5月15日,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出口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并不很普遍,只是一个特定时间段(欧美封关)出现的特殊事件。“我们今年初接到企业的反映之后已经跟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这件事情正在处理之中,应该已经有结果了吧。你可以去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问一下。”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一位女士表示,自己不太清楚此事,并称此事应由监管司的通关管理处负责。而该处一位男士以不便直接回答记者为由婉拒了记者的提问。

  据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小企业辅导中心专家殷晓春介绍,接到企业的相关反映后,商务部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因海关总署是征收进口关税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已把此问题向海关总署作了书面反映。而据她了解,海关总署已经就此事向国务院法制办作了反映。

  立法层面求解

  上述海关专家分析说,目前海关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关是个执行机关,不负责制定政策,就此次退货处理来说,海关也是依法行政,只不过所依的这个法是否合理、是否适应新的变化还值得商榷。

  “如果这个东西过时了,那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比如国家关税税则委来论证这个规定的不合理,并且进行修订等工作。”海关专家称。

  殷晓春认为,企业不应期望此事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因为此事虽然对部分涉及企业来说影响重大,但就全局来说仍然是个特例。“国家修订法律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不会一事一议,现在很快就作修订对于全局来说时机未必成熟。”

  记者5月18日从一位国家关税税则委委员处证实,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修订没有列入该委员会的工作日程。

  根据商务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今年以来,针对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继续增加。仅一季度就有11个国家对中国发起22起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等在内的贸易摩擦案件。

  发改委一位官员4月2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中国纺织品遭遇欧美封关退货事件的确是中国关税管理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它暴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政府相关法律制定及管理方面的滞后,一个是行业协会相关服务的缺失。

  他认为,目前国家遭遇的国际贸易形势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超前研究,确定对策,或者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政策。“不能再让滞后的法律给中国企业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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