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5月18日电 (记者 施勇峰 邓华宁) 南京市房管局18日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依据这一《意见》,房管部门将对近期少数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受到“封盘”处罚。
南京市房管局局长陆春林介绍,2005年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后,南京市颁布
了禁炒令,房价与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一季度,南京房地产投资增幅低于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房地产企业不讲诚信等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近来一些企业制造虚假销售信息,将可售房源人为囤积,造成供不应求的假象,借此哄抬房价,欺诈消费者。今年“五一”期间,甚至有少数开发商搞价格联盟,联手调高房价,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行霸市的行为。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的开发销售行为,将对下列不规范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销售广告;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以办理VIP卡等其它形式收取费用的;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天内不开盘销售的;
3,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不在网上进行认购或不在网上打印合同的;在认购后20天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后10天内不确认上传的;
4,预售商品房时,在签订认购协议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不如实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在签约后30天内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的;
5,网上公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与现场公布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信息不一致的;
6,开发企业网上虚拟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契约,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的;
7,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合同,又与他人签订同一标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的;
8,对网上公示实行摇号的房源,开发企业指定购房者参与摇号,拒绝他人参与竞买的;
9,开发企业未按预售许可所附的《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填写商品房买卖契约的;
10,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未办理入网认证,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对于有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进行“封盘”,同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在网上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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