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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反窃电扫描:地方立法刻不容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4:41 中国电力新闻网

  电力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社会供用电秩序是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基本保障。阻碍电力事业发展、破坏社会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因利益驱动,盗窃电能行为已从个人逐渐发展到个别企业和社会组织。窃电工具和窃电手段日趋多样化、现代化。窃电数额由数百元、数千元发展到数十万、数百万。可以说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影响着电力生产安全、影响工农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处以刑罚,不足以遏止盗窃电能犯罪的势
头。

  镜头一:2006年4月6日,窃电又卖电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宋某被执行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这也是自1997年7月1日新刑法颁布以来,甘肃省首例因盗窃电

能源被宣判的首例案件。

  镜头二:租房户刘某在开店期间窃电被供电部门查获后,在没有缴纳电费和罚金,偷偷搬走。房东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2006年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付给张某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以上是兰州供电公司在今年1至4月反窃电行动的成果。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省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地方窃电行为日益严重,窃电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而且严重威胁着电网安全,常常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失火,从而导致中断供电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虽然电力企业在反窃电中做了大量而有益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不大。严重制约着电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优质高效服务。所以制定反窃电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甘肃地区窃电现状

  近年来,甘肃省一些地区违法盗窃电能的犯罪行为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全省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仅兰州供电公司2005年共计查处违章用电及窃电661户,补回电量295.5572万千瓦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210.42万元,因窃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事实上,以供电线路线损统计分析,每年所查处到的窃电量远比实际被窃电量总数小得多。

  当前窃电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新的趋势

  当前,根据甘肃省特殊的地理条件和用户分布等特点,窃电违法行为手段繁多、方法隐蔽,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表内的或进入电表的全部或部分电压回路开路,如松开表内电压联片,断开电压互感器高、低压熔断器,使电表不计量或少计量。

  (2)人为的翻动电表计数器,上网的加大电度数,下网用电的减少度数。

  (3)外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使不能进入电表内计量。

  (4)在电表前分支导线通过穿墙、地沟、房屋夹缝等隐蔽部分将电源越表引入室内不计量用电。

  (5)私自改变法定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正确接线,造成计量装置不准或停止。

  (6)擅自开启法定用电计量装置封印进行窃电。

  (7)采用搭线等其他方式窃电。

  (8)绕越法定计量装置进行窃电。

  同时,近几年窃电的新趋向是窃电手段翻新、数量增多,涉及面广。由个人窃电扩展到单位窃电,且单位窃电越来越多。大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到个体老板、居民用户。窃电手段多样化,呈现高科技化、智能化的趋势。窃电数额巨大,损失严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商业娱乐业及城乡结合部用户等窃电呈明显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窃电不为偷”的观念根深蒂固,屡查屡窃。

  窃电造成的恶果

  针对窃电行为,《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二是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窃电常常造成供电中断或线路、设备损坏事故,影响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三是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原因之一,窃电造成的电量亏空以损耗分摊到农民个人身上,加重了农民负担;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步伐;四是引发各类治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反窃电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电能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电能销售计量不像其他商品有直观性,供电部门在认定时往往出现证据的实物空缺的问题,这使许多违法者敢胆大妄为,也使查实窃电现场证据遇到相当困难。表现形式有:(一)《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查处窃电行为作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对反窃电的执法主体、窃电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立案标准等方面不具体、不明确,使反窃电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使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和法律惩罚。(二)经过电力体制的改革,已没有了行政执法职责,对窃电的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弱化。(三)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窃电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窃电不为偷,窃电不犯法”。(四)反窃电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和措施尚不健全。窃电行为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电力企业或哪一个部门开展反窃电工作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采取法制教育、监督检查、技术防范、法律惩处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虽然法律、法规分别赋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和公安等部门查窃电的权利,但如何具体地明确各自职能范围,各负其责,并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反窃电工作,公安、检察等部门如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还需通过有关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遏制窃电案件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一是从近年来查处的窃电案例来看,自然人窃电的电量价值5000多元的有判有期徒刑的,而单位窃电的电量价值一、二百万元的,仅仅是追缴电费并处以罚款而已。因此,迫切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对盗窃罪设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盗窃电能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使打击单位窃电犯罪有法可依,有可能给窃电者以有力打击。

  二是以《电力法》为依据制定反窃电办法。针对当前窃电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很多省份都相继出台了反窃电方面的地方立法或办法。如江西省人大于1999年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云南省人大也于2000年12月通过了《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的条例》,还有如湖南等省大多采取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对窃电行为的查处、认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2006年3月27日,甘肃省政府常务会根据省内实际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将国务院1996年4月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的6种窃电行为变为9种行为,使依法治企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对甘肃省遏制窃电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建议各级立法机关、政府及司法部门加强《电力法》及反窃电的社会宣传,以增强法人和公民知法、守法和抵御窃电行为的能力,使广大客户逐步树立“电是商品,用电必须缴费”、“窃电违法”的思想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力市场环境。

  四是以刚刚出台的治安处罚法,对于部分盗窃电量巨大的窃电案,执行机关应进行检查处理。

  “电业兴亡,匹夫有责”。开展反窃电工作任重道远,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法制,更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我们坚持不懈、齐心协力、深入持久地开展反窃电工作,以促进甘肃全省电力工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及“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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