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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七条新规为出租车减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4:15 江南都市报

  ●出租车调价不超过燃油上涨价格的50%

  ●养路费、检测费、管理费等均有减免

  近日,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规定出租汽车的运价提价金额不超过燃油上涨价格的50%,出租车检测及养路费降低,机场、车站、宾馆等
公共场所不得收取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

  提价金额不超燃油上涨价格的50%

  《意见》规定,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出租汽车运价提高方案应遵循提价金额不超过燃油上涨价格50%的原则内。各地调整出租车价格必须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

  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清理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区内运营的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等已取消的项目,并取消部分地区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植树费等不合理收费。

  对于已开征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的市、县,要取消或降低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降低标准不低于各地实际征收标准的10%。同时,各地不得酝酿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养路费等费用下调10%

  拟从5月起,降低部分出租车检测费用,在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即收费标准为每次63元。计价器检定费用、养路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用均在现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其中计价器检定收费为90元。

  宾馆不得收取驻点管理费

  取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政策,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有停车条件的应设临时停车点,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也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

  出租车交通违法不得收取登报费

  出租车交通违法,相关部门在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材料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简单进行重复罚款,要以教育为主,规范管理制度。

  出租车经营公司管理费不超200元

  车主上交出租车经营公司管理费的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200元;低于该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水平,不许提高。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车龄长的适当降低起步价

  推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倡导优质优价,对车龄较长的出租汽车应适当降低起步价或公里价。

  文/记者胡骅 实习生姚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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