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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办交付证不准入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9:3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不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违规入住现象日益严重的问题,昨日,市建委就加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发出通知。

  2002年12月1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在本市确立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制度,为有效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两年,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项目不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违规入住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群
众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强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管理,市建委就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做出五条规定: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业主入住均被视为违规行为。市建委将责令整改,并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其开发资质等方式处理。

  二、建立准入预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入住时间六十日前应当向准入证发证机关进行申请,该项目将被纳入预

审计划安排。准入预审将每半月召开一次,安排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日期前45至50天进行。预审会将召集各配套部门及涉及准许交付的验收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准入预审。预审将针对该项目配套及工程验收进行综合审查,对项目是否可以如期竣工进行测评,并协调解决部分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入住十五日前根据审批职责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办证。发证机关对拟批准准入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时无群众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办理发证手续。

  四、各区建委及配套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供水、雨污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及公建配套工程,属项目区内的专项配套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配套证明。

  五、建立信息沟通和通报机制。各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施工和配套工程进度情况,审查项目入住条件,如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通知业主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并通报各管理部门、专业配套部门协同把关,防止项目违规入住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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