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抑制出口不正当低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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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2:0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达 发自北京 商务部今天正式对外公布《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的修订草案,同时向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中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就同类出口产品不正当的低价出口行为,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接受公众意见征询的谢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希望在半个月内收到各界的意见,再做进一步修改,最终正式规定预计会在6月底之前公布。” 据商务部介绍,规定草案对低价出口的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同时,这些被调查的产品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或加工、装配,原产地为中国的出口产品。 当商务部进行立案后,会在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90日。商务部发现确实存在低价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调查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被调查人的被调查产品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等。 如果被调查人有合法证据证明自己的低价出口行为系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等原因发生,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不对其进行处罚。 规定发布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3月公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WTO最近公布的一份关于反倾销的报告显示,2005年下半年中国成为全球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