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召回规定近期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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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9:22 解放日报 | |||||||||
根据危害健康程度分成多个召回等级 本报讯(任翀) 缺陷食品召回即将有法可依:生产企业若发现食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或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的情况,有责任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这些缺陷食品;如果企业不能主动实施召回,监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召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透露,本市有关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管理规定草案已基本完
据悉,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较早且较为完善,召回制度已成为其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产品召回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规体系不完善。例如,在现有的与食品质量相关的法规中,缺乏对召回的具体表述条款;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实施细则,使监管存在盲点;已实施召回的食品种类和范围非常有限,没有完整的保障机制。因此,在以往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中,召回主要依赖于企业的自觉行为,一旦遇上拒绝召回的企业,有关部门由于缺乏监管依据,难以对其作出处置。 而在修改完善中的《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草稿暂名),正是瞄准本市在食品召回领域的空白,以期为本市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据了解,这一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范围内流通的食品,包括流入本市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各种食品。所谓缺陷食品,是指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的食品。 据透露,正在拟定的管理规定将根据缺陷食品所存在危害健康的程度大小,分成多个召回等级,在召回期限上进行不同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有证据表明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有望将其召回期限规定在72小时以内,并由有关部门对召回进程实施动态监控,同时监督产品在召回后的销毁情况。此外,新的管理规定还将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不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