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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分开:还需立法先行充分论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9:43 中国电力新闻网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巩固厂网分开,加快主辅分开,稳步推进输配分开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机制,这些内容都在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加以明确。但是如何“稳步推进输配分开”?根据我国的国情,当前还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输配分开的论证不够充分

  输电与配电,主要是按照它们各自的性质,并依据在电力系统中某一发展阶段的作用和功能来划分的。但从生产关系出发,无论输电还是配电,其网络经营只能是一家公司。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即在一个区域内只由一家公司经营电网、提供电网服务是最经济的。换言之,输电、配电的垄断性经营并不会因“输配分开”而打破,这是由其网络性经营特征决定的。

  从电力市场的建设来说,输电和配电对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引入批发竞争,需要输电网络的公平开放和独立的输电价格;开展零售竞争,需要配电网络的公平开放和独立的配电价格。因此,要深入论证电力系统各环节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划清垄断和竞争的环节与条件,只要做到输电、配电与发电和售电等竞争性业务的分离,输电、配电的成本和价格核算清晰,就可以实现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的公平开展。

  输配分开将给电网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对

能源、电力的需求急剧增长。从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当前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看,加快电力发展,是今后较长时期电力工业的重要任务。全国装机容量2010年将达到8亿千瓦左右,2020年将超过10亿千瓦。为此,需要加强电网建设,实现电网与电源、负荷协调发展,并力争适度超前。当前应当尽快改变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而不是急于输配分开。输配分开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电网发展的进程相协调。

  可以预料到,近期如实施输配分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如:由于我国电网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电网功能复杂、变化快,难以按照功能合理界定输电和配电资产;近期实施输配分开还会给电网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如输配分开将造成输配电网的资源分散及信息隔离,增加输电网和配电网统一规划的难度和成本,容易出现电网重复建设的现象,影响输配电网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问题没有合理解决前,实施输配分开将造成一些地区配电网无力发展;输配分开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十一五”期间输配分开宜先行试点

  我国“十一五”电力体制改革的任务已经十分艰巨和繁重,包括首先要完成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十五”期间的改革任务,即: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要加快已经严重滞后的电价改革,这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要加快电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为电力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加快健全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

  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应稳步推进输配分开,首先需要对输配分开进行充分论证,宜把输配分开的工作重点放在理论实证论证和试点先行上。为此建议:

  输配分开应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则,立法先行、依法改革,是我国当前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时期解决复杂问题的稳妥途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电力工业发展和改革的具体情况,提出输配分开改革的试点方案和实施意见;结合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保证电网通道开放,逐步放开用户端的购电选择权,逐步构建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结构,以达到电力市场充分竞争的目的。(摘自:

中国经济时报王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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