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香港莎莎胜诉上海莎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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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郝倩 发自上海 因为商标和香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K.178,下称“香港莎莎”)的标志雷同,上海莎莎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莎莎”)昨日一审败诉。香港莎莎认为:这是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措施。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的判决:上海莎莎停止侵犯香港莎莎旗下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侵权方于30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赔偿莎莎人民币3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上海莎莎主要通过网站销售化妆品,网站名称和香港莎莎重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支持香港莎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侵权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香港莎莎传讯总监梁玮珈对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很满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今天的判决证明了我国法律保护我们的品牌不受侵犯,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莎莎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并已在内地注册了商标。香港莎莎于2005年3月在上海淮海中路开设了内地首家专卖店,同年10月在南京西路开设其第二家内地专卖店,并计划于未来5年内在内地开设100家专卖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