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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经营新旧征求意见稿对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13:51 经济观察报

  2006年意见稿

  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及资格: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备成品油批发或进口经营资质且成品油年经营量或进口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应合同;

  ●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规划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年零售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并在企业设立地区拥有10座以上自有或绝对控股的

加油站(船)。

  (资料来源:本报记者勾新雨整理)

  2005年意见稿

  成品油批发企业设立应具备条件:

  ●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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