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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对外港口将收取设施保安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15:27 中华商务网

  中华商务网讯:

  国家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关於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在对外开放港口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自2004年7月1日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ISPS规则实施以来,我国各对外开放港
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为履行国际义务投入了大量资金,使经营、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为保证港口履约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参照国外港口的做法,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在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通知规定,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标分两种。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方面,20重箱按每箱20元人民币、40重箱按每箱30元人民币收取,空箱(含商品箱)免收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则按每吨0.5元人民币收取。

  《通知》还规定,进口化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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