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经江西省电力公司一届员工代表大会第四次联席会议通过,江西省公司4月11日发出《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应收款项回收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对各单位及各责任部门的应收款项回收与其绩效考核及奖惩挂钩,实行应收款项损失的责任追究,以加速应收款项的回收,防止产生新的呆坏帐,降低经营风险。
《办法》指出,对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备用
金等应收款项回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业务发生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收应收款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单项业务造成应收款项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及个人当年所有层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并相应进行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单项业务造成应收款项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的,加量处分。
《办法》对应收款项责任人及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单位确立“谁经办、谁批准、谁负责”的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责任落实到人,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形成、回收负有领导、审批和督促责任,在查实应收款项损失责任人的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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