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汤白露 北京报道
4月9日—13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北京行”。在诸多行程中,黄仁龙的核心议题是反映香港律师界在内地拓展市场的诉求。
在与司法部会面时,黄仁龙特别提出两地律师联营的实务性议题,具体包括放宽监
管措施,探索新的联营模式等。“总的说来,香港律师界希望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宽两地律师联营的合作空间,但目前仍处于热身阶段。”
来京访问之前,黄仁龙与香港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进行过多次沟通,并整理出一系列相关意见。律师界人士认为,随着CEPA进入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粤港律师联营将水到渠成,但如何探索新的联营模式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对一模式”
此前不久,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领取了第一个港粤律师联营许可证,鉴于此前长达10年的合作关系,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对象选择了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中元律师事务所1994年创立于广东省中山市,其合伙人黄东伟对记者表示,“我们是一对一的‘夫妻关系’,因而双方感觉责任更加重大。”
按照CEPA相关规定,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与所在地的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实际上,粤港律师联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2004年1月1日,《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施行,但这一管理办法相对比较严格。
由于法律市场“深度开放”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上述管理办法过于严格的条款进行了调整。
2005年10月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二”在法律服务方面增加了两项,其中一项是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驻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和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2006年CEPA进入第三阶段之后,在“CEPA补充协议二”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放松了监管,规定联营业务可以扩大至办事处所属的省市。例如某香港律师所在广州设办事处,可以在中山或其他该省的城市设立联营业务。
尽管这一措施大大扩展了香港律师所在内地发展的空间,但在管理方面,联营机构的香港律师必须接受内地和香港的双重管理。黄东伟称,“假如我们联营所的香港律师出现违规行为,内地和香港的律师协会都可以进行惩罚。”
与联营模式对比,如果香港律师以单独经营的方式进入内地,面临的难度要大得多。这种难度是多方面的,如必须通过内地律师资格证考试;必须与公检法部门建立档案关系;必须自己建立客户群等。
据了解,香港律师事务所早在1980年代开始进军内地市场;由于不熟悉行情,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在1990年代不断撤回。
直至2004年CEPA实施,香港律师所再度激发热情涌向内地。在香港650家律师所中,已在内地开设律师事务所的由34家增加至66家,其中广东约18家。
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主任梁百忍说,CEPA实施两年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办事处增加了一倍多。同时梁百忍认为,要开拓内地市场,一是要加强与当地的律师所合作,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介绍客户;其次要加强与香港贸易发展局、港府驻粤办合作,透过中介机构开拓客户源。
“跨越”广东?
据悉,另有3家香港律师所正在申请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但香港律师所如何计划跳出“珠三角”商圈或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向其他城市拓展?
黄仁龙指出,目前的问题包括香港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大律师两种类型。在律师事务所方面,香港律师所希望在联营的年限、人数、申请程序等方面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在大律师方面,不少内地企业以为香港只有事务律师,并不知道有大律师这个专业律师存在;而且香港大律师如果计划与内地律师联营,必须先在内地建立事务所。
在全国范围而言,香港共有650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成在内地设立办事处,仍有九成未把握机会。
目前,香港律政司、香港律师会已经在加大推动相关律师所进入武汉、成都等中心区域城市。早在2002年11月,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在成都设立代表处,这是香港律师界首次在西南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代表处。
继鄂港两地法律界在2002年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之后,湖北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公会于2005年12月在武汉签订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分支机构设立系列合作计划。首家港资律师事务所近期将进驻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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