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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津施工企业条件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8:51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条件进一步放宽。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从4月1日起,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中央驻津和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在本市投资注册公司,同时允许其它企业依法备案从事经营。市建委决定,自2006年4月
1日起,凡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备案条件须有总公司授权委托书;有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有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存款凭证;有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开户证明;有进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社会保险凭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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