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观点不同界定竟成难点
本报记者 霍仕明
沈阳新阳速冻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新阳速冻)虽然已经破产快三年了,但是一件与该公司有关的侵犯商业秘密
争议事件目前仍在持续着。
原总经理尚增山状告已在其他公司供职的原副总经理姜铁成等3人侵犯了新阳速冻的商业秘密,而姜铁成3人予以否认。他们争执的焦点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企业破产自谋生路被告侵犯商业秘密
据姜铁成3人讲,2002年8月30日,沈阳市航天新新集团(以下简称新新集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新阳速冻是新新集团下属全资企业,也属破产之列。
姜铁成等3人与公司的许多职工一样先后离开公司自谋生路。2003年初,姜铁成参与了大连冰山集团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冷)向山东乳山众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冷冻干燥设备的洽谈,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合同。
2003年3月,姜铁成等3人与大冷合作,生产冷冻干燥设备。他们委托开原新阳真空制冷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开原研究所)加工生产冷冻干燥设备中的主要部件:捕集器和干燥仓体。因开原研究所是利用新阳速冻的生产技术,其法定代表人乔飞便请示新阳速冻的法定代表人尚增山。尚增山同意乔飞可以为姜铁成及大冷生产此设备。开原研究所共为姜铁成3人生产捕集器和干燥仓6套。
令姜铁成3人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与大冷的合作竟然给他们带来了那么多的麻烦。
据了解,早在2003年6月,新阳速冻就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保分局举报了姜铁成3人,但经保分局认为事实不清,不予立案。后来,以同一理由,新阳速冻又多次向沈阳市、皇姑区公检法机关举报。2005年5月15日,姜铁成3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6月1日,3人被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批捕。此后,皇姑区检察院认为3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尚增山等人不服,继续向上级检察院反映问题。目前,此案正由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复查。
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办案机关观点对立
对姜铁成3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办案机关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沈阳市检察院认为,开原研究所为大冷加工干燥设备部件,是两个法人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姜铁成等人参与其经济活动,尚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皇姑区公安分局认为,姜铁成等人作为新阳速冻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应知原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且有保密要求之情况下,委托与原公司有保密协议的开原研究所加工生产冷冻干燥设备上的主要部件———捕集器和干燥仓,将原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披露给大冷使用,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专家论证之后给出答案失效专利并非商业秘密
不久前,辽宁大学法学院佟连发、赵丙贵、田增几位教授对新阳速冻事件进行了专题论证。专家认为,姜铁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几位专家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而新阳速冻所持有的专利技术,使用的是丹麦阿特拉斯失效的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失效后已经是公知公用的技术,无技术秘密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