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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获罪引发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17: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冶金、机械、环保等领域的一些企业之间相继卷入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裴国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更是备受关注。

  “裴国良案”表面看来是两家单位的人才之争、技术之争、市场之争,但实际上恰恰折射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

  “裴国良案”一旦形成判例,便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国内企业间有了打不清的官司,导致技术合作难以推进,而且也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最为严重的是,还有可能使得作为技术源头的外方介入,引狼入室。那样的话,国内相关单位可能成为外方的集体被告,进而给我国重大技术自主创新工作带来灾难性后果。

  专家们因此呼吁,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技术依存度仍然很高,务必谨防行业中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阻碍重大技术的自主创新乃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白涛 发自西安 武汉

  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国良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消息一出,立即在我国钢铁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对于涉讼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也成为专业人士议论焦点。

  “这简直像在开玩笑,我国钢铁连铸目前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绝大多数都是仿照国外的。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早把我国原来引进的一些技术列为公知技术,甚至已进入了国内的教科书。如果两家原先长期合作的技术单位为一些公知技术继续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势必会影响我国钢铁连铸核心技术的研发,进而阻碍我国

钢铁业提升竞争力的步伐。”中国连铸技术研究中心王志道教授对媒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

  据业内有关人士介绍,连铸是钢铁生产的首要核心技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明晰,相互间的技术也不保密,采取的原则是“一家引进,各家受益”,总体上都是参考国外技术进行吸收、消化和“移植”。

  北京科技大学张家泉教授分析认为,作为该案主要证据,西安交大鉴定结论中提出的“结晶器窄面斜水槽问题”、“结晶器铜板深度不同水槽技术”等,都是为了解决铜板传热均匀性和温度均匀性的公知技术,在国外早已有之,近年来国内引进的连铸机中也普遍应用。而“凌源2号板坯连铸机中使用的技术”源头同样在国外,所谓的差异只是参数差异、尺寸差异,这些技术根本算不上技术秘密。

  “凌钢2号图纸“是双方合作的产物

  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共进行了两次设计,第一次设计是由中冶连铸的前身之一

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马鞍山院)独立完成的,第二次设计是由马鞍山院和西重所合作完成的。在第2次设计中,马鞍山院仍是技术总负责单位,西重所仅负责对马鞍山院第一版图纸的主机部分进行修改设计,在西重所负责修改设计的7项具体内容中,第1-4项是其参考马鞍山院第一版的图纸后设计的,第5项是西重所重新设计的,第6、7项是西重所提意见,马鞍山院设计的。因此,马鞍山院实际上也参与了主机部分的设计,西重所设计的主机部分的图纸也包含了马鞍山院的技术成果。在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双方还交换了大量的图纸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由于凌源钢厂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部分的图纸是双方合作完成的,并且对合作成果没有约定权属和使用范围,因此双方都可以使用。马鞍山院、西重所和凌钢设计研究院三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马鞍山院原炼钢室副主任汪宁、总设计师周晓晴等大量的书证和人证都证明了合作设计和资料交换的存在。

  2001年中冶集团将其旗下的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院里的连铸业务整合后设立股份制公司。中冶连铸继承了上述各家与连铸有关的一切资源,包括从马鞍山院继承过来的凌源钢厂2号板坯连铸机的图纸。

  “商业秘密”背后的企业竞争

  据了解,中冶连铸公司和西重所都是国内连铸工程技术行业很有实力的企业。中冶连铸公司隶属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号称国内最大的连铸公司,曾获得过6项省部级的奖励。西重所是隶属于国机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是老牌的科研设计单位,有一个专门的科室从事连铸业务,也曾多次获得各种奖项。中冶集团和国机集团都是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中冶连铸和西重所有竞争关系,也曾合作过。

  中冶连铸做为一家新型的股份制高科技企业,十分注重营造一种开放的企业文化和倡导尊重人才的价值观。一大批优秀人才纷纷加盟中冶连铸,其中有从法国、瑞典等国家回来的洋博士,有清华等国内知名院校的博士,有从国企跳槽到外企后再跳到中冶连铸的管理人员,有移民国外后又“移”回国内到中冶连铸工作的技术人员,也有直接从竞争对手引进的技术人才如裴国良等。

  文化、管理和人才的综合效应使中冶连铸获得了快速增长的发动机,其市场份额不断增加,被誉为中国连铸工程承包的航母。中冶连铸在市场上的成功引起了西重所的警觉。在裴国良之后又有两名技术人员跳槽到了中冶连铸,其中一名还是一位原室主任。为防止人才进一步失血,西重所决心采取行动。他们派人到武汉和裴国良等人交涉,要裴等人离开中冶连铸。交涉未果后,决心法办率先跳槽的裴国良。

  裴国良被拘捕后,中冶连铸的上级单位中冶集团曾两次派人到西安与西重所协调此事。西重所一再声称只要裴国良等技术人员离开中冶连铸便什么事都没有了。但这些技术人员不愿离开中冶连铸。

  裴国良“杜撰盗窃”实为不得已

  “裴国良在西重所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涉嫌被盗的光盘,他在刚做完大手术即遭到长期羁押的情况下,不得已杜撰了一个盗窃情节。裴国良供述是趁西重所一位叫冼纪元的职工在裴国良暂时使用的公用笔记本电脑检查光盘时复制,而冼证实从未在笔记本电脑上检查光盘,而且现有证据表明裴国良没有其他机会直接接触光盘。而公诉机关一个简单的‘利用在研究室工作的便利’的描述不能说清楚复制光盘的来源,认定‘盗窃’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裴国良的家人说。

  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于2001年10月利用工作便利将西重所为凌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公司)设计的“凌钢2号150×750mm板坯连铸机”的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使用的电脑中。不久后应聘到了武汉中冶连铸,并在中冶连铸先后签订的山东泰山和四川川威两个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后其利用2002年国庆节休假返回西安,将凌钢2号机主体设备电子版图纸资料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四川和山东两个项目的设计。

  “裴国良电脑里的证据有问题,不仅搜查程序不合法,而且证据的内容不实。侦查机关在羁押裴国良时就拿到了电脑和密码,但事隔数日又上演了当着律师的面搜查电脑的闹剧。电脑中搜查到的东西又交给西重所,而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比对,由西重所得出了裴国良电脑里有被盗的全套图纸的结论。这缺乏最起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完全有栽赃的可能。我们对公诉方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电脑证据一再提出异议,但法院置若罔闻仍强行判决。”裴国良的律师说。

  裴国良的家属认为此案的刑事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裴国良犯罪仅有被告人几次违心的供述,全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裴有罪,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裴国良应被无罪释放。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争议

  一审判决认定,中冶连铸公司能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法律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五)项规定,“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学界对此也引发了争议,有专家认为该受理直接违反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错误地、跳跃式援引法律规定并且受理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不足。

  另外,西安交大做出的5项商业秘密鉴定的结论缺乏公信力。从案件材料看,这一鉴定结论的审查鉴定和鉴定资质存在问题。西安交大知识产权鉴定所作出本案鉴定结论的专家,尽管都有资格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作出鉴定,但是,他们对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鉴定并无资质。他们并不精通板坯连铸技术。因此,由他们提供鉴定结论确认板坯连铸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超出了其鉴定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西安交大知识产权鉴定所将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委托给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查新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查新中心)进行查新。法院在查新中心是否具备板坯连铸技术鉴定资格上,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支持,查新中心权威性也让人质疑。而且,西安交大知识产权鉴定所让一个在资质上尚存疑问的机构来提供鉴定依据,本身就证明西安交大知识产权鉴定所没有独立的、相关专业技术的鉴定资格。无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值得质疑。而且,选择查新这一方法来看,也有问题:查新也会有遗漏,况且在查新中也会根据不同目的而查新,而不同的目的也会导致不同的查新结果,因此,查新并不具有可信性。

  专家指出,本案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专业,采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无法保障审理的公正性。按照我国法律,这样的复杂纠纷应当由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庭通过专门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样才能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辩论和处分权。

  三家都不服一审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三家都不服,现在都已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这是我们是第一次审理并且是全国判赔数额最高的一例,对法官来说都是新领域和新课题,因此谈不上什么经验,都还在摸索中。”3月17日,曾作为裴案的主审法官张琳明向记者介绍了案件最新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不满意,认为法院判赔偿还是少了;被告人裴国良不满意,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第二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他们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对本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判决;并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远远超过了西安中院的管辖范围,亦属程序违法。

  “我们保护知识产权,如果判赔数额较低就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就不能有效遏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出现。判赔数额所以这么大,是要给作为侵权者深刻的触动目的,对之给予强有力的制裁和措施。这也与我国提出的创新型社会的今天相吻合。如果司法机关不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如何保护?西重所如果不这样弄的话,今天出了个裴国良,明天出了个李国良,企业今后该怎么办?”西安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陈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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