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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业税收出新规 开发企业不享受新办企业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今年1月
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新文件主要在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首先,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原规定中,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并依照

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以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等分别执行不同税率。

  其次,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开发企业将暂时闲置不用的自有资金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或超过50%的,适用不同扣除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近年来房地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是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而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通知》中则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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