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碧水 《联谊报》记者 杨帆
“大光明”是浙江的一个著名商标,“大光明眼镜”同时还是浙江省知名商号。然而,浙江17家来自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日前联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及“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称号。
商标抢注引发“大光明”之争
据了解,“大光明”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粗略统计,当时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镜店就有几十家之多。由于1993年以前的《商标法》未对服务项目进行保护,所以全国的“大光明”眼镜店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
2001年,当时的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的前身)向工商部门申请“大光明”商标并获准,2002年又获得“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2003年1月,“大光明”商标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标,2004年,“大光明眼镜”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之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知识产权为由,向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眼镜店发函,要求这些企业停止“大光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向浙江省工商局提出请示,要求撤销这些企业使用的“大光明”名称、字号。针对上述说法,记者几次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联系,但均遭谢绝。
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雪峰说,直到此时他才惊讶地得知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大光明”商标。绍兴大光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卓明认为,“大光明”几乎就是全国眼镜行业的代名词,能成为眼镜业的金字招牌,其中凝聚了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血汗,并非哪个企业一家之功。他说,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利用广大“大光明”的疏忽和法规的漏洞,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大光明”眼镜企业的根本利益。
这17家“大光明”眼镜企业认为,“大光明”作为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商号,其商业信誉及商业价值为全国众多大光明企业逐步创立,应为全国众多大光明企业共有,而不应为其中一家所独占。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上千家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之一,将“大光明”商标注册专用,并禁止其他大光明企业继续使用“大光明”商号,侵犯了其他大光明企业的合法权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应当撤销其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
老字号为何频遭知识产权难题
有关人士介绍,“大光明”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字号(商号)纠纷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关于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层出不穷,包括许多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如“张小泉”、“金华火腿”、“同仁堂”等大都有着相似的经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成为当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尴尬话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即商标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主体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均是登记机关,由地方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申请企业名称不得侵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比如商标权,而在商标审查中也没有将企业商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这一弊端导致大量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使许多知名商标字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该人士说,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则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
针对本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军介绍,我国法律对老字号并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谁对老字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能够获批,应当在于他是否是该老字号纯粹的历史继承人。“大光明”中可能谁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纯粹的历史继承人,那么就要看证据显示谁使用在先。目前,双方正在等待有关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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