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五日电 (记者 曾利明) “伊贝特、德明、艾司莫、异乐定、艾狄莫尼、依母多、欣康、晋新泰、莫诺美地、臣功再佳、力唯、山苏、舒必莱特、丹佐、依索曼、丽珠欣乐、千新、诺可达、格芬达、鲁南欣康”,这是防治心绞痛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的二十个药名。“一药多名”不仅让病人眼花缭乱,而且使临床医生难以把握,给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对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
按照国际通例,一个上市药品主要有三个名称——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其中化学名和通用名是标准名称,而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可以用不同的商品名。中国药物管理的规定,药品的化学名和通用名由国家药典及药品管理部门确定,而商品名由生产厂家来定。
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内地二百种常用药品中,五分之一有四个药名,四分之一有五个药名,百分之十五有七个药名。“一药多名”在临床用量大抗生素、心脑血管等药品尤其严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人张伟称,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有意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造成困难。
张伟披露,《规定》对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商品名的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要求药品说明书标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数据、结论和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因说明书不明确,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他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知各地严格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据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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