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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加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0:00 天津日报

  □承包人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备案

  □工程款支付约定不明不得备案

  □分包工程须先签订合同再施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制度上约束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延结算、不及时支付等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市建委日前决定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所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企业法人公章,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凡是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确,包括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部位及支付款项不明确的,一律不得备案。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对分包合同管理纳入全市监理公司监管范围。监理公司应当对分包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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