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裕妩) 2005年,商务部起草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两个旨在规范零售商行为的管理办法最终实施情况如何?有没有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平等合作和互惠互利?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出了三大建议。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形式
由于《管理办法》中规定零售商的许多义务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处罚规定。因此,为防止各部门的权力冲突或权力真空,确保法律实施力度,更好实现《管理办法》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建议变更《管理办法》的发布形式,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多部委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
明确促销行为法律责任
宗庆后表示,目前许多零售企业为了招徕顾客、争夺客源大打价格战,有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供应商的供货价,事后又要求供应商承担零售商自行降价促销产生的差额费用,这种低价倾销行为必然会严重扰乱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与价格体系,理应作为《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问题。但《管理办法》通篇没有涉及禁止零售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定及罚则,这使零售商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此,宗庆后建议,《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禁止零售商低价倾销行为,明确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同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宗庆后还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零售商可以收取费用的具体项目及最高限额,避免日后在实践中零售商“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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