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煤炭流通体制改革箭在弦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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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23:02 中国电力新闻网 | |||||||||
本网通讯员 孙向方 近年来,煤炭价格的快速攀升,由于价格上的巨大分歧,煤电两大行业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事实上,不仅煤电之间价格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山西省“五统一”政策之下形成的特殊的流通体制,已经成为我省地方煤流通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改革地方煤炭流通过体制,减少中间环节,让煤电双方直接见面,已经是煤电双方的迫切需求。
推敲“五统一” 在山西省,除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城等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市、县国营乡镇、私营等煤炭生产企业统称地方煤矿,所产煤俗称地方煤,其产量约占全省煤产量的65%左右。 上世纪80年代,在煤炭产能过剩,价格低迷的情况下,山西省政府为抑止煤价下挫,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保护煤炭企业合理利润,1986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和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公路外运出省煤炭的暂行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是为“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统一货票、统一价格”的“五统一”政策。该政策对于保护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煤炭产业,增加财政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五统一”政策的执行者——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首先是一家企业,也就是说煤运公司从一开始就是政企合一的产物。煤运公司在社会上的形象首先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它的行为处处体现的是强制性、权威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政府将权力和责任过多地赋予给了煤运公司。 一家发电公司总经理告诉笔者,“五统一”的政策是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之间人为设置一道“屏障”,使供需双方不能直接见面。他介绍说,“五统一”的管理程序是:发电企业和地方煤运公司签订合同,煤运公司再和煤矿签订合同,煤运公司组织煤炭运抵电厂。煤款结算时,电厂不能与煤矿直接结算,而是电厂先与煤运公司结算,煤运公司再与煤矿结算。有的地区要经过四个部门结算。这种办法使得管理环节复杂,削弱了电厂对适用煤种煤矿的选择性,削弱了电厂对煤质监控的主动权,剥夺了电厂组织货源的主动性,煤矿也不能及时得到货款。这种方式不利于供需双方利用市场经济的特点灵活多样地平等交易、面对面地洽谈价格、质量、供货时间、方式等。 与此同时,煤运公司收费名目多、收费乱、标准高、随意性强,而且产生地方政府搭桥收费现象,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山西省各地、市煤运收费大多只有总额,没有明细,也没有依据。每吨煤少则十几元,多则三四十元,煤运公司说收多少,电厂就得交多少,收费也无须出具政策依据和标准,唯一的解释就是“五统一”政策。发电企业如果不按标准交费,就设卡、封路、堵门,至于电厂有没有煤,发不发电,煤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五统一”办法还造成了许多地方的重复收费。有的是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同时收费,有的是市煤运公司已收取,县煤运公司还要收,有的是同一县境内,市煤运公司两个不同机构收费。 “五统一”促使煤运公司重管理、重收费、轻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煤运公司是中间环节,按原煤吨位收费,对质量没有主动控制意识,电厂对煤质有强烈控制愿望,也有检测手段,但由于供需双方不直接见面,客观上促使煤炭生产、装载、运输等环节掺假、换假之风越来越盛。这几年持续出现的电煤紧张局面,面临缺煤停机时,煤运公司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严重脱节,签订的供货合同被远远抛在一旁,如同废纸。发生因缺煤停机、因煤质差而造成设备故障被迫停机或降负荷时,责任全落在电厂头上,煤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像某地区两电厂在来煤、运输、派票、结算上无自主权。多年以来都是由煤运公司电煤管理站负责直接组织车辆并进行管理,电厂只能行使间接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制约手段,而且组织的运输车队为电厂相邻的两个村办运输队,而村办运输队又大量吸纳社会闲散车辆,对运煤车辆司机的教育、约束和考核不力,致使运到电厂的煤质无法保障,经常发生亏吨、亏卡的现象,人为造成了矿方、厂方、运输车队之间的矛盾。 目前繁多的收费加大了发电企业的经营压力,使山西省发电企业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非常困难,而煤运公司从地方供应电煤中收取的管理费以最低10元计算,年收费超过4亿元,预计高于全省发电企业的利润,这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迎峰度夏期间,全省大部分电厂存煤在警戒线以下,山西省政府及时开通电煤绿色通道,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电厂存煤上升,煤质提高,有力地保证了全省的夏季高峰用电。 山西高层关注 体制性障碍酝酿突破 事实上,山西省内高层早已认识到了“五统一”政策的不合理性。《山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里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建设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管服务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提出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统一开放市场,推行现代流通方式。 1月26日,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山西省煤运总公司调研指出: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剥离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业内人士分析,这将是山西省煤运管理体制改革提速的一个重要信号。 专家指出,煤运公司管理职能的错位,是电煤市场化的最大障碍,“五统一”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者——煤运公司存在的理由却一直受到质疑,煤运公司有着传统的计划体制特征下,政企职责不分;既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扮演“运动员”的角色,又负责煤炭运销中的管理,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这是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重大弊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今天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为基本取向的,流通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五统一”政策使煤矿和电厂供需双方不能够直接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减少、规范行政干预已经成为目前煤炭流通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专家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五统一”政策应尽快取消,让电煤购销双方自主见面,电厂与煤矿直接签订供煤合同,双方自主定货,以质论价,与矿方直接结算,减少中间环节,是否需要代理商,由双方主体自行选择确定,并根据服务内容及责任大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商定代理费的额度及奖赔办法。 我们认为,政府应重新制订煤炭收费项目,并要明确收缴单位,授予相关证件,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及行为准则,而不应由身份为企业的煤运为政府行使行政收费职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要做到合理、合法、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各市、县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山西省应当尽快落实山西省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从源头上让占有煤炭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付出资源税,甚至暴利税,而不应从流通环节中收取,这是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