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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合法不规范一律不准施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0:51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度发生,从制度上约束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延结算、不及时支付等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市建委有关部门日前发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施工合同不合法、不规范项目一律不准施工。

  该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申请备案时,施工企业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属于外地进津队伍的,还应提供进津备案手续。所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企业法人公章,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各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凡是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确,包括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部位及支付款项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备案。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就分包工程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监理公司应当对分包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分包主体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分包合同未经备案的,分包企业不得进场施工,现场监理公司不得签发开工令;分包企业已进场施工的,现场监理公司应责令其退场。分包企业拒绝退场的,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市场监察部门报告。

  该通知提出,从现在起,

建设工程实行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先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由合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合同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凭结算备案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工程合同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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