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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进津施工先办“绿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09:44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从今年3月1日起,外地总承包施工企业进津不在天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市政府日前《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作出的明确规定。

  近两年,随着本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但同时也有
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等手段流入本市的队伍,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发。为了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市政府作出了《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天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天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外地总承包企业在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后,凭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本市建筑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总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工程。外地总承包企业对天津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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