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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下出口货物不得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08:0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昨天,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3月1日起,凡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通知所指的七种情形是: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
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等。

  《京华时报》(2006年3月2日第B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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