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汽车召回范围扩至全部客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6:46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钱婵娟 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也将得到法规保障。昨天,中国汽车召回网刊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联合公告,称自今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至此,国内载客车辆全部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4年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据了解,截止到今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在M1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日前国家四部委经研究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造成近9.9万多人死亡、46万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8.8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伤。并且,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导致9起事故,占总数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另外,营运车辆(M2、M3类车为主)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而这些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车辆存在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等缺陷。 据悉,目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M2、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此外,记者还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要求,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