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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0:05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李薇薇

  娱乐场所禁毒有了新的“法律武器”。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2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大
部分没有对毒品违法犯罪设定单位犯罪,使得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贩卖、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难以依法处理。一些娱乐场所业主放任、纵容甚至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难以认定。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会使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内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开展禁毒管理的工作有法可依。”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中对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在娱乐场所设立上。新条例规定,曾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这些规定,从设立娱乐场所的法人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上,限制了设立、开办娱乐场所的人员的资格条件。使具有毒品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利用开办娱乐场所从事涉毒活动的可能性降低。”这位负责人说。

  其次是增加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经营从业人员禁止从事毒品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作为的法律义务。“公安机关在暗访中发现,大多数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都是完全能够发现自己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经济利益,既不予制止,也不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的还公开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吸毒用的托盘、吸管等工具,有的甚至雇佣保安为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安全保护,以‘容忍吸毒’为条件来拉客源,从而助长了娱乐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述情况,新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主动发现、制止、举报本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职责;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等。

  第三是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进行了限制。根据吸贩毒问题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贩毒行为多集中在深夜和凌晨的特点,新条例规定了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等内容。“这为公安机关打击娱乐场所吸贩毒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执法依据。”这位负责人说。

  第四是加大了对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新条例增设了“监督管理”专章,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纪录系统;对列入警示纪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娱乐场所实施了条例中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为配合条例的顺利实施,公安禁毒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加强暗访调查、开展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等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休闲、和谐安全的娱乐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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