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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向18家国际班轮公司发告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47 法制日报

  要求其自行终止集装箱码头作业费涨价行为

  本报记者 陈煜儒

  2月17日交通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一项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行政调查决定:针对货主反映部分国际班轮公司

  在我国华南地区提高集装箱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的问题,交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向18家国际班轮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在今年2月10日以前自行终止提高THC收费标准行为。

  2005年年底,交通部水运司收到货方举报,反映部分国际班轮公司提高THC收费标准,班轮公司的提价行为再次受到货方的质疑和反对。交通部水运司为此及时组织调查并在调查后快速地作出了处理决定。

  这18家国际班轮公司有16家为境外公司,2家为国内公司。目前,所有公司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THC收费标准降低到原有的水平。

  这是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称《国际海运条例》)施行以来,交通部水运司依据此条例处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为此记者采访了交通部有关负责人和对此问题非常关注的有关法律专家。由于此次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的行为有一个先前的调查背景,所以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早在2002年1月15日,在中国的所有国际班轮公司(集装箱运输)以联合公告的方式在中国码头向货主统一征收THC费用,每20英尺集装箱征收370元人民币。此行为曾引起中国货主的强烈不满,他们请求交通部对此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

  依据《海运条例》第35条的规定,交通部作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行为实施调查。

  2002年12月30日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法律程序正式启动调查,并联合成立调查组展开工作。从交通部的网站上可以获知,这个调查机构成立了一个权威的专家组,对这次收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了深入的、专业的调查。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布调查结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5年11月1日,又有18家国际班轮公司把THC从原来的370元涨到了500元。原本对THC收费就有质疑的货主更为不满,再次请求交通部启动调查程序。交通部调查发现,这些班轮公司都是以向各自的货主告知的方式涨价的。交通部认为,在第一个调查没有公布结果的情况下,班轮公司又自行涨价的行为不妥,且不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向他们下发了《告诫通知书》,要求这些公司恢复到原价位。

  据了解,国际班轮运输有120年的历史,其国际法律规范也比较健全。依据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船舶的运输商在特定航线上,可以按统一的运价来经营。此公约已于1983年10月6日对我国生效。美国、欧盟等主要航运国家给予班轮公会有条件反垄断豁免,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我国海运条理建立了相应管理制度,规定集体定价协议须向交通部备案,并不得损害公平竞争。

  专家分析,国际公约允许国际班轮公司在某种条件下自行定价,多个班轮公司可联合统一定价。这一看似价格联盟的行为与我国有关价格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相悖。因为我国加入了该公约,所以在国际班轮运输这一块需要遵守该公约。但“可以统一定价”不等于可以随意定价。

  交通部水运司这次启动调查的法律依据均来自《国际海运条例》。有人说,国际班轮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价格是市场自行调节的价格,政府没有必要介入。对此有专家说,国际班轮公司纯粹的民事行为政府无权干预,但如果这种民事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当然要管。

  18家国际班轮公司获《告诫通知书》一事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告诉所有货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际班轮公司的侵害时,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申请行政救济也是一条更经济、更便捷的出路。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人对记者说,《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国际海运市场是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总体是好的,为我国外贸货物提供了良好的运输服务。竞争有序的海运市场对船货双方都是有利的。今后,交通部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联盟行为的监管,依法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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