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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提高赔偿标准 公司最高赔付旅客4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0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学聪)从3月28日开始,如果乘客在乘坐航班时发生损害赔偿,航空公司将支付比以前高出近五倍的赔偿金。今天,民航总局正式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新《规定》在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至40万元人民币的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据了解,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
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废止。

  3月28日实行新规定

  新《规定》从今年3月28日开始施行。对于此前的空难和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尚未赔付的个案,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表态:新《规定》“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新《规定》。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40万元标准将动态调整

  物价会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会提高,考虑到这些因素,新《规定》在提高赔偿限额的同时,还特别提到有关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我国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40万元的责任限额。

  此外,在讨论赔偿金额时,旅客、货主与承运人会在赔偿数额上反复讨论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外籍旅客坐国内航班同标准

  袁耀辉表示,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会考虑对收入高的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由航空公司自己掌握。

  旅客买保险航空公司照赔

  在解释新《规定》时,袁耀辉特别重申旅客自己投保的航意险是两码事。“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由于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航班赔偿额度更高

  袁耀辉说,“确定40万元为赔偿限额,主要因为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有限,航空运输损害应还要跟国内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跟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除此之外,乘坐国际航班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国内航班旅客、国际航班的购票付出高于国内航班,也是赔偿额度不同的原因。”

  国际通行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100多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赔偿责任。

  行李丢失找承运人

  “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袁耀辉解释,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代理地面服务,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代理公司的责任,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代理公司索赔。

  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精神损失、航班延误赔偿仍执行旧规

  由于新《规定》仅是对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仍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同样,因为《民航法》已经明确,“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按现有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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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昨天表示,新《规定》把赔偿限额定在4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此外,还要与国内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828元人民币、农村劳动力收入为777.8元人民币为依据,按照遇难者平均30年收入计算,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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