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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称空难赔偿限额增至4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3: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 王飞 通讯员 钟宁

  民航总局今天将公布最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将从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除了人身赔偿外,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也大幅提高,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
限额提高至3000元;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提高至100元。而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昨天,民航总局

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在接受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40万元的赔偿限额是按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来计算的”,“只要是在国内航空运输中,外籍旅客的赔付标准也将一视同仁。”他还表示,3月28日之前发生的民航运输纠纷,将不适用于新的《规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来还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赔偿的限额。

  此前,本报2005年4月4日的《空难赔偿一条人命七万元!》及7月27日的《国内航线赔7万国际航线赔百万》等报道曾对原来7万元的赔偿限额提出质疑。

  超过限额部分不予赔偿

  记者: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赔偿限额定为40万元?

  袁: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承运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以前7万元的赔偿限额是依据1992年我国城镇居民2031.53元的平均收入(以30年为限)计算的;此次40万元的赔偿限额是依据2005年10450元的人均收入(以30年为限),并适当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

  记者:新《规定》实施前的空难或各种损害赔偿,还没赔付的,是否按新《规定》执行?

  袁:新《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此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记者: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和中国人乘坐国内航班赔偿标准是否相同?

  袁: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记者:航空器发生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精神损失,是否应赔偿?

  袁:本《规定》是关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新规未涉及航班延误赔偿

  记者: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怎样处理?

  袁: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按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旅客托运行李,在行李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旅客是找航空承运人、机场还是地面服务公司要求赔偿?

  袁: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代理地面服务的,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代理公司的责任,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代理公司索赔。

  今后会逐步提高最低限额

  记者:为什么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不同?

  袁: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限额低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因为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国内航班旅客,旅客乘坐国际航班的购票付出也高于乘坐国内航班的付出。

  记者:随着经济发展,40万元的责任限额几年后还有可能滞后,怎么办?

  袁:新《规定》还在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照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赔偿争议可由法院裁决

  记者: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就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袁:发生损失讨论赔偿时,旅客、货主与承运人经常在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两个问题上反复讨论协商,这是非常正常的。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应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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