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限额增至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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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6:57 新京报 | |||||||||
国内航班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本报讯 (记者 曹阳) 记者昨天从民航总局获悉,全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月28日发布并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作为航空承运人对每名旅客因空难造成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随身携带物品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 据了解,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托运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但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称,原《规定》制定于1993年,随着经济发展,原《暂行规定》中的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应保护旅客权益的需要,也不适应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增长、规模扩大的现状。 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袁耀辉称,对于随身携带物品以及托运行李,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袁耀辉同时表示,考虑到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民航总局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