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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不得擅用公办幼儿园资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8:58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刚)昨日市教委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公办幼儿园承包的有关规定,要求幼儿园的收入和盈余不能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承包合同涉及资产性质变更的,会被视为变相出售幼儿园的行为。市教委要求本市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在近期对现有国办幼儿园、企事业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一次普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根据教育部要求,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关于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教育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幼儿园的收入和盈余应用于幼儿园自身的发展、建设,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儿园收入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公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或支配的权利。承包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如果承包幼儿园的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资金的投入,并涉及幼儿园资产性质和举办者的实际变更,应当视为变相出售幼儿园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予以纠正。教育部还明确,幼儿园被承包后,仍然属于公办幼儿园,其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仍按照公办幼儿园执行。举办幼儿园的政府或部门可以给予承包者一定的奖励,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处置幼儿园的收入、盈余和资产的办法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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