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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建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8:58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建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推出《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

  所称建设工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服务。

  实行代建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代建办法规定: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代建办法规定,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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