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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被监督的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08:17 经济参考报

  访北京首个小区业委会原主任舒可心

  业主委员会是体现业主权利的民间组织,如今在北京2000多个小区中也仅有不足15%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那么,业委会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又该如何行使权力?最近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首个小区业委会原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舒可心。

  业委会的职责重在告知和建议

  记者:你从事业委会主任工作多年,业委会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舒可心:我曾经和一个网友讨论过,他说物业公司是业主的看家狗。我说,“如果你这么说,那业委会也是狗,此狗看着彼狗”。业委会的监督权力,应该表现在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建议权上,而不是替物业公司事必躬亲地“干活”。

  比如,物业公司提出,根据其检测需要更换几部电梯的钢丝绳,所需费用大约10多万元。此时业委会就应将物业公司检测报告的详细内容公告业主,并提示物业公司对采购、更换钢丝绳要采用招投标的形式,并由业委会监督招投标过程。公开一切信息,是防止纠纷的最好办法。

  如果当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对某项事由或议题出现重大分歧时,业委会并不需要自己去“

维权”,而应该把这种矛盾向外“攘”,即公示给全体业主,“攘”的目的是保证全体业主的知情权。然后可以通过对公示的反馈,再决定是否通过业主大会的方式,来迫使物业公司按业主大会而不是业委会的意见办事。如果业主一致觉得物业公司在和业委会的纠纷中没有错误,那么业委会就应该认可。相反,物业公司也要接受业主大会的决议。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是业主,而不是业委会。

  业委会既要监督又要被监督

  记者:业主对业委会应如何监管?业主享有怎样的权力?应尽到何种义务?

  舒可心:我作为业主委会主任经常受到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不理解和指责,这很正常,我们在为别人做事,当然要受到他们的监督。

  要说明的是,业主对业委会没有义务,只有对其他业主承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收费和用钱的责任,实际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我要强调,业主大会才是物业的法定主人,业主委员会是这个主人行为的具体执行者。

  业主的民主意识需要加强

  记者:您认为,业委会作为业主自筹自治的民间组织,应该获得工资等相应回报吗?维系业委会长期存在的根基是什么?

  舒可心:我不反对业委会得到相应物质回报。比如是否拿工资,一定要取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因为,钱是大家的,切不可私自行事,哪怕是业委会“民主表决”也不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赋予业委会这个权力。没有钱你可以不干,但想要钱就必须跟业主大会去要!

  业委会没有主管单位,在小区办的备案仅仅是对其选举过程合法性的认定,而根本不管其具体的行为。可以说,除了业主大会,它没有别的“上级”。现在的问题是,业主们的民主自主意识需要培育,面对纠纷,每个人都要形成参与的习惯,不能指望业委会能做所有的事情,也不能完全指望在法律条文上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

  记者:《物业管理条例》在制定业委会相关法律方面,还需要怎样调整和完善?

  舒可心:几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研究业主委员会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其组织建设问题和制度建设的问题。组织建设相对容易,《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出台以后,北京市又出台了很多细致的政策性文件,这些都使得业委会的组织建设越来越有章可循。而业委会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一个法则和规矩。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自己建立了一套可行的制度,而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腐败,办法是“法制、民主、公平”。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定位(见《物业管理条例》),使“老实”的业委会在无法获得业主大会授权时什么都不可以做,而对那些“不老实”的业委会滥用权力时,解除业委会权力的主体又是非常难召开的业主大会。我认为,政府应该更加关注业委会的制度建设,否则它将成为社区不和谐音的一个新发源地。

  背景链接

  舒可心,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NGO)首席执行官,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曾任朝阳园(朝阳区)业委会主任。

  和众多维权的业主一样,舒可心踏上业委会之路,缘起于发现朝阳园

开发商的承诺与实际入住情况有出入。1999年入住时,朝阳园16个业主联合组成维权小组,2001年由舒可心牵头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做了三件事。第一是明晰产权,明确小区公摊面积的位置、面积。追回开发商多收的购房款1000多万元。第二是和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使他们的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管理费稳中有降,一期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从入住时的2美金/平方米降到6.5元/平方米;第三是会所对小区业主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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