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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开闸放水 四大渠道解渴科技企业需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 14:23 中国经营报

  作者:石海平、杨筱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把金融支持列为发展高科技企业的十大内容之一。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通知》中关于金融系统支持高科技的新内容主要体现在支持力度和政策创新两个方面。

  渠道一:允许银行参股投资高科技项目

  《通知》中加强了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

  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

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

  “允许银行参股投资高科技项目属于政策性创新。”一位银行界资深人士指出。银行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中,一般只能作为企业的债权人,而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因为银行不能混业经营。而这项政策的最大突破就在于银行能够成为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人,并拥有一定的股份。

  申银万国从事多年银行研究的陆文磊研究员分析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以前的主要任务是给国家大型基础设施企业等提供贷款融资,而此次允许参股投资高科技项目,投资面的拓宽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渠道二:知识产权质押试点

  《通知》中另一个金融支持的政策创新是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通知》第十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此前,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小企业贷款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在直接融资渠道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信贷仍将是中小企业获取资金、谋求发展的主渠道,因此“拓宽担保范围”就成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必经之路。

  陆文磊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可以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高科技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很少,而知识产权比重最高。因此,“这项规定能很好地体现国家对高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

  陆文磊也表示,高科技公司在企业初创的时候,盈利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又急需资金支持。对于银行来说,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要注意风险控制,同时,要善于利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加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让贷款利率能有效覆盖风险。

  渠道三:市场原则扶持高科技

  除了政策创新外,《通知》还扩大了商业银行对高科技的支持范围。“要求商业银行对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出口进行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上述银行人士分析。

  从《通知》看,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支持高科技公司进行了区别规定,对政策性银行提出的是具体政策规定,而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是一个支持的范围,并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来支持高科技企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扶持高科技企业时可以取得更灵活的政策支持,例如更加市场化的利率政策。

  从今年的趋势来看,不少银行也在加大对包括高科技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国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在前不久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就表示,民生银行将推出全新的中小企业贷款商业模式。而中国农业银行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加强中小企业贷款。而光大银行在小企业云集的华东地区试行“小企业主贷款”业务。

  但也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通知》虽然提出不少金融支持高科技企业的政策,但是尚缺乏整体系统性,对金融资本流入高科技企业后的资金安全和回报还应该有更多的考虑。

  渠道四:券商创投重新放行

  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60条配套政策中,允许券商、保险公司开展创投业务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位置,有关分析人士认为,这对券商和风险投资而言都是有益的。

  据东方证券的王如富介绍:此前有关方面是禁止券商开展创投业务的。2001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告称,“根据《证券法》和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据他分析:当时之所以禁止券商开展创投业务,是担心券商参与的创业投资,在上市和承销过程中会影响到券商的独立性。而更主要的原因是当时券商问题频频暴露,而创业投资风险很高且难以控制,可能对于券商有不良的影响。

  对于允许券商重开创业投资,海通证券的陈峥嵘认为,从券商自身的情况来看,从2004年开始的券商综合治理预计到2006年10月份结束,券商的风险基本上会得到控制,经营上也会比较规范。而从券商的经营来说,目前只有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自营4块业务,券商的盈利能力比较单一,而允许券商开展创业投资有利于拓宽券商的盈利模式。

  王如富则指出,创业投资以后在国内肯定会发展成为产业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而券商最合适作为这些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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