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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 呼唤多管齐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20:33 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记者 刘辉 报道

  多位业内人士及政府官员向记者表示,单一的措施不可能解决煤电价格之争。这一问题与煤、电、运等行业的改革设计、进程以及宏观改革的配套、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等,息息相关。实际上,煤不仅与电有矛盾,与钢铁、化工等行业的矛盾同样尖锐,同时运输瓶颈还在“推波助澜”,必须综合治理。

  政府力量不可或缺

  从直接干预到完全退出,行使政府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应该也不会成为煤电价格之争的局外人。事实上,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是市场模式的设计者,更是行业改革的设计者和参与者。改革如何配套,市场如何对接,矛盾如何协调,都在考验着政府职能部门的智慧。解决煤电价格之争,也少不得政府职能部门这个“牵线人”。事实也证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干预煤电之争,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在关键时刻出手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煤电运三大行业的改革过渡期,煤炭难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化。

  政府力量体现在对有关改革的原始设计方案、改革进度和改革过渡期市场对接手段等进行修正上。时下,有关部门似乎应该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在煤炭、电力市场化并不同步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好过渡期的对接方案?在此期间,政府部门取消“临时性干预”是否为最佳时机?

  现在,政府部门看到的是煤炭市场化所带来的积极效应,但同时也应该关注这样一些问题:煤炭行业经营状况好转后,有没有实现国有煤炭企业的保值增值?煤炭安全投入是否得到有效提升?广大矿工的收入有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大笔的利润又去向何方?同样,也应该看到,电力行业正陷入当年煤炭行业的泥潭:效益不断下滑,亏损扩大。“解铃还须系铃人”,政府部门的改革智慧与决策智慧对解决煤电以及煤电行业之外的行业争端,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经济学理论认为,解决产业利益争端,首要的是协调产业之间的关系,一个产业的发展,不能以削弱另一个产业的发展为代价。这是权衡产业间关系是否协调的基本尺度。而产业关系是否协调、产业结构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果。不协调的产业关系,即使在短期内能促进某些行业的高增长,却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增长。

  煤炭、电力两大行业市场化程度不同步,不仅导致电力行业苦不堪言,而且影响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并间接抬高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成本。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电价的市场形成机制正在建立过程中,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输配分开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煤炭一方提出“电力行业应该通过涨电价接受煤炭涨价”,显得强人所难。不管第一轮煤电联动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进而影响了第二轮联动的启动,政府部门都应考虑再度联动的时机和必要性,亦或出台其他过渡性措施。如:在电力、运输环节没有实现市场化之前,煤炭价格应以成本为参照进行定价,即在准确测算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形成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构成销售价格的价格形成体系,而不应以市场供需为依据,先期实现完全的市场化。

  政府力量体现在理顺现行能源管理体制的能力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仅以数十人统领偌大的能源产业,能否实现妥善运作的确令不少人担忧。原能源部部长黄毅诚认为,煤电行业争端,体制关系重大。他认为,我国需要一个能源管理综合部门。实际上,由能源办成立引发的能源部是否会“重出江湖”的猜想,已经在表明某种心结。1988年成立能源部之前,我国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是各自独立的,这种独立管理体制对我国能源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黄毅诚的回答是:“能源中间配合出现问题。”巧合的是,反观今天我国能源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这个回答依然适用。终点与起点的轮回,不能不让人们反思:我国是否应该设一个统领能源产业的综合协调部门。

  政府力量体现在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能力上。一味满足需求,必然导致供需紧张、价格飞涨,也将加快资源枯竭。适时的宏观调控,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扶持高效低耗产业的发展等,都应成为政府调控能源需求的有效手段。政府还有必要重新审视前期宏观调控所取得的效果,研究煤炭、电力需求并未因宏观调控实施而有效降低的原因,采取进一步的调控手段。

  政府力量还体现在协调不和谐的产业关系,从兼顾产业公平、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搭建平台来促进产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等方面。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有义务为煤电两大基础能源行业提供较为科学准确的供需预测,为供需双方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确定全年生产计划提供决策依据;此外,还应有预见行业间贸易摩擦的洞察力,并具备及时化解的能力;鼓励煤炭与电力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良好的行业间对话机制,则是政府“牵线”的重要环节;对煤炭、电力这样的基础能源产品的价格设置预警信号,并据此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实现标本兼治,等等。

  专家“支招儿”多管齐下

  在煤电博弈白热化的今天,并不是所有的煤电企业都陷于激烈的对决之中,一些闹中取静的“样板”正显示出多渠道合作对话机制的威力。

  发电量占全省总发电量30%的安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去年就与省内大型矿业集团加强沟通,协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与淮南新集、皖北矿业集团签订了10年的中长期合作协议。已经尝到甜头的该集团目前正与其他矿业集团商签长期合作协议。在五大发电集团中也不乏类似的运作,如华能集团已与神华集团、中煤、山西焦煤和晋城无烟煤集团等煤炭企业签订了多于3年的长期供货合同。这些成功化解行业间贸易风险的案例,均得益于借鉴国际上“依存度很大的行业间流行的大宗长期供货合同”的通行做法。

  具体到我国煤电价格之争,借鉴国际经验,签订大宗长期供货合同,仅仅是构建煤电产业间协调关系的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探索,协调煤电产业关系的办法将会层出不穷。从煤电价格联动,到煤炭期货的可行性研究;从煤炭订货体制改革,到电力市场化改革;从企业之间的合作,到政府部门的协调。实际上,不仅体制上的对接正在加快,过渡期的措施也在跟进,而且未来的协调、沟通、对话机制也正在积极探索。

  关注煤电价格之争的人们在不断为问题的化解“支招儿”。由于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都分布于各省(市、区),因此对企业情况最了解的莫过于当地省级政府。有权威人士建议,应将灵敏、准确、高效的煤电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在省一级,对煤电运行和供需动态进行科学分析和准确判断,并制定应急程序,将产业风险控制在局部,而不会导致蔓延全国。同时,省级政府在协调煤电运关系方面变得更具体、更有效,具体操作方案也更容易为各方接受和可行。

  还有专家建议这样解开运输瓶颈:对国家组织的每年煤炭衔接会改为以铁路运力协调会为主,对定矿定厂之间电煤年运输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铁路部门支持增开直达列车。制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煤矿购置自备列车,实行煤矿与发电企业之间定点定线直达运输。或者采取部分区段季节性浮动的价格制度,加大铁路对煤炭运输的积极性。

  也有人提出建立国家电煤战略储备制度,在华东、华中、东南地区建设若干个百万吨级储煤场;建立煤炭交易中心以及煤电运监测预警体系;组建国家级的电煤监测、监控和协调的专门机构。

  为从根本上解决煤电双方的矛盾,建立煤电合作长效机制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如,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供货合同,煤电互相参股、共同投资煤电产业,从产权结构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双赢机制。

  期货业人士认为,建立煤炭期货交易市场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产销国,但由于没有市场公认的价格,没有金融避险工具,市场风险巨大。而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将有助于解决煤电价格争端,化解市场风险。

  有最锋利的矛,就有最坚固的盾。煤电矛盾的激化也许并不是坏事,它将唤醒更多智慧为化解这一矛盾献计献策。

  煤电之争再复杂、体系再庞大,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也只是局部的利益争端。化解争端,煤电双方有必要站得更高些,看得更远些。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讲竞争、讲利益,还要讲团结协作、讲政治、讲大局。煤电双方都应保持这样的清醒:只有各自赚取合理的利润,才不至于两败俱伤,才会共生共赢,也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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