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禁止城里人下乡购地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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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8:2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发出《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鼓励跨乡镇集中建“飞地”工业区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跨乡镇集中建立“飞地”工业区。 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土地供应;继续暂停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以及超标准的大广场、大行政中心建设等用地报批。 严格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工业用途;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扣减相应指标。 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 建立存量土地档案,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 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对我市前几年实施的滚动开发用地,要抓紧进行审计决算,抓紧处置;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 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联营、作价出资(入股)、设定抵押,其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兴建居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市、县(市)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拆迁腾出的土地除保留村民安置用地外,用于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 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程放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