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抵押贷款评估费由银行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7:48 京华时报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陈静) 昨天,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规范抵押贷款估价等各方面规定进行了强调和细化。其中,明确规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这就意味着以往
百姓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所需缴纳的评估费用将改由银行负担。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抵押房产的价值,具体数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应当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不得要求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抵押价值,也不得指定估价机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银行承担评估费用。

  由于人们对银行在审批贷款的过程中强制要求购房人或抵押人缴纳评估费和律师费的做法早有不满,所以该规定获得了购房人和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信贷公平的信号。金诚信经纪公司总经理邱宏表示,评估费和律师费原本都是为了保障银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但目前都是由贷款人缴纳,这种规定明显有悖公平原则。为此,法律界人士以及消协等部门也曾经多方呼吁,新政策的制定显然是维护了普通百姓的利益。

  另据了解,由上述三部门联合制定,与《通知》配套下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2006年1月25日第B52版)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