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索赔20万元,主张的是词曲著作权的表演费
本报记者蒋飞发自深圳
昨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驻深圳首席代表陈彦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深圳南山区法院,起诉当地某连锁KTV歌厅未经授权使用音著协会员作品。这是音著协在华南
地区首次针对KTV、超市等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该协会将其称作“亮剑”行动。而紧随其后的,将是音著协在娱乐影音消费活跃的华南地区更大规模的维权行动。
音著协认为,该连锁KTV歌厅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并以卡拉OK形式向消费者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词曲作品表演权,因此提出索赔20万元。
去年整整一年,音著协收取的不同形式著作权费用不到6000万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一年的音乐著作权费用达到13亿美元。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广东一省的KTV和超市,应当缴纳的音乐著作表演权费也远不止6000万元。
尽管面临严重的侵权问题,音著协采取的维权策略却与唱片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我们不认同唱片公司一次性起诉整个KTV行业的做法,而是抱着合作的态度,只对拒绝合作的侵权主体提起诉讼。”陈彦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维权有很多种形式,但是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此前,音著协在各地进行普法和劝说并辅以零星诉讼,取得了一定效果。去年年底,家乐福超市中国总部与音著协签订协议,一次性为家乐福遍布全国的超市向音著协支付了背景音乐著作权费。在华南地区,音著协的维权工作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华南尤其是广东、福建沿海地区娱乐消费活跃,对这一地区的维权行动已经是音著协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本次诉讼中代理音著协的广东金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告诉记者,音著协所代表的音乐词曲作者与唱片公司是不同的维权主体,其主张的不是唱片放映权而是词曲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的使用费、复制费、放映费、表演费等相关费用。针对KTV和超市,音著协主张的是著作权的表演费用,并根据2005年3月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按照KTV和超市的营业面积收取。对于KTV等娱乐场所,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每天0.12元到0.15元;而使用背景音乐的超市和酒吧,则是每平方米每天0.02元到0.025元。
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有成员4000余,受委托代理音乐作品1400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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