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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全文)(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9:04 中国新闻网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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