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全文)(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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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48 中国新闻网 | |||||||||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信息发布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