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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危机追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7:5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为何对“问题企业”的介入总在危机爆发之后?“问题企业”的过错为何需要政府埋单?投资者是否还需为将来类似的危机付出代价———

  据新华社信息乌鲁木齐1月19日电 (潘清 刘宏鹏周梦榕)唐万新19日在武汉的受审,似乎将给延续近两年的德隆危机划上了一个句号。

  但是,德恒证券、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案和本案已经或即将做出的司法追究,并未停止人们对资本市场、金融监管者和地方政府的质疑和追问:

  为何对“问题企业”的介入总在危机爆发之后?“问题企业”的过错为何需要政府埋单?投资者是否还需为将来类似的危机付出代价?

  监管总在风雨后

  人们对监管方的诟病,显然并非始于德隆危机。猴王、郑百文、科龙、啤酒花……一个又一个破灭了的资本

神话,折射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尴尬———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和“管”,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2004年4月德隆危机爆发之初,新疆方面尚不知庞大的德隆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在成立“德隆危机协调小组”之后,经全力核查,新疆才首次摸清了德隆系的“树结构”:德隆国际控股新疆德隆、新疆德隆控股屯河集团、屯河集团控股屯河股份、屯河股份控股天山股份、天山股份又入股伊斯兰信托……

  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震惊:由于德隆从产业抽取资金填补金融窟窿,新疆屯河直接损失5亿元,当地农村信用社的16亿元资金也卷入其中,而因委托

理财深陷资金黑洞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更是数目惊人。

  其实,德隆危机爆发之前,有关方面并非毫无觉察:固定收益率最高达22%的委托理财,利从何来?而2003年10月挂牌成立的新疆银监局,也已盯上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为何2003年前10个多月亏损,年底突然就变为赢利?

  2004年2月,新疆银监局派出现场检查组,对金新信托的盈亏真实性进行调查,发现其高管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但遗憾的是,此时离危机爆发已为时不远。

  此外,唐万新此次在武汉被控操纵证券市场价格。那么,为何德隆系坐庄操纵股价长达7年时间、非法获利超过98亿元,却迟迟未受查办?记者采访中,一名李姓股民的疑问颇具代表性:“大家都知道(德隆坐庄),证监局为什么不知道?”

  谁该为问题企业“埋单”

  从表面看,各大商业银行为挽救德隆做出了重大牺牲。实质上,是政府最终为这家“问题企业”“埋了单”。

  在贺宛男看来,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德隆危机是不得已而为之:“德隆背负巨大债务,如果仅仅依靠企业自行解决,只有选择破产,结果是所有债权人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其中损失最大的还是国有银行。”

  贺宛男说,德隆系的“三驾马车”多少还有些实业资产,国家采用“不判死刑”的做法让其活过来,多少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德隆危机善后处理中的一些特殊倾斜政策“不可复制”。但人们仍不免怀疑,企业一旦做大到成为市场的一部分,政府就会在其出现危机后出手相援,“大而不死”的德隆恐怕不会是政府为“问题企业”唯一的一次“埋单”!

  德隆罪罚之后

  中国

证监会一名资深监管专家认为:“德隆危机的爆发,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转折点之一,从反面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这个观点似乎可以从过去一年中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司法新闻中得到印证。2005年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德恒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新林、郭建伟等分别作为德恒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几乎与此同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最高罚3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时,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看来,即便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对违规者和造假者的惩处却不能到位,那么出现“德隆第二”“德隆第三”或许并不是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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