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大案昨日开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7:5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新华社信息武汉1月19日电 (记者周梦榕刘宏鹏潘清)19日,备受关注的德隆案在武汉开庭审理。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正通过对一系列大案的查处,加速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正在武汉受审的包括德隆旗下的三家企业、德隆总裁唐万新及其手下6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我国已对德隆旗下的几家证券公司和信托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述,德隆系企业主要涉及三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资金。经查,德隆旗下企业从2001年至2004年,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多亿元,另外,德隆从1997年起,采用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3只股票。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累计买入这3只股票678亿元,操纵股市非法获利98亿多元。 据政法机关介绍,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金融证券案,涉及20多个省市区的2500多家机构和32000多名个人。 近年来,我国整肃了一批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上市公司“银广夏”利润造假案、“亿安科技”操纵市场非法获利案、中天勤等一系列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案、中国证监会官员王小石受贿案等,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司法处理。 但与此同时,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偏轻问题也暴露出来。如对一些公司违纪违规问题的惩处手段主要是罚款,但罚款几十万元对公司高管来说无关紧要。证监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撤销从业资格,但这些人不从事证券,还可以到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时,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柯昌辉说,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都做了强化,提高了犯罪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