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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4:2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娜

  北京报道

  华夏出版社的赵洁平没有想到,自己担任责任编辑的《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引发了一场“学术著作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华夏出版社停止侵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重庆云阳曲轴厂和该厂厂长公开道歉,并赔偿刘步云人民币5000元。

  判决书在去年10月12日就做出,华夏出版社12月初才收到。而刊登在《三峡都市报》上题为“云阳曲轴厂状告出版社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文章已在当地被广泛散播近两个多月之久。

  华夏出版社已于2005年12月27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的进展。

  一句“不法分子”惹的祸

  《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编著。该中心主任郑玉歆介绍说,“惹了官司的是书中第254页300余字的叙述”。

  在《移民工作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提到,“目前全国各地在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中普遍存在着资产流失的问题,三峡库区也不例外。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库区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结构调整,更使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文章列举了云阳曲轴厂的事例。“厂长刘步云近年在厂区内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该公司一无技术人员,二无先进设备,三无销售渠道,却盈利40%。曲轴厂则开始年年亏损,到2002年10月,刘步云委托一个并无适当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出曲轴厂净资产居然为8.7万元。”

  刘步云认为该文对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影响了社会对其的公正评价”。

  刘步云还提出,企业经会计事务所评估净资产为1000多万元,目前的改制正在进行中,并没有破产,书中所述严重失实。“该书销售后,引起广大客户的强烈反响,纷纷要求终止业务往来。使云阳曲轴厂销售额与同期相比,减少了300多万元,各种损失近百万元,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曲轴厂和刘步云分别于2005年6月9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华夏出版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和10万元。

  刘步云所指的“影响”从2004年4月就已经开始,曲轴厂职工三次上访,反应刘“用各种手段蚕食集体财产养肥私人公司的行为”。此外,2005年4月,曲轴厂60名职工以选民身份联名向云阳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刘步云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议案。

  “我们当时并没有看到书的内容。”参与上访的曲轴厂工人史桂云说。而当时该书并没有在当地上市。

  名誉侵权的事实与法理之争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文中所述是否歪曲了事实。曲轴厂净资产问题、刘步云所聘请的对资产进行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问题、刘私人所属森华公司的问题等一一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审判决也认定,企业改制的程序出现了问题。改制依据的是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结果,而当时该事务所仅取得了综合评估C级资格,仅能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资产评估资格业务,而当时的曲轴厂帐面价值高达1.4亿多元。

  2004年2月2日,以8.7万元的评估结果制订了改制方案。2月5日由职代会讨论,第二天就上报给县经贸委。2月12日便获批准,云阳曲轴厂改为云阳曲轴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曲轴厂作为集体企业,根据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8第五号文件,需召开职工全体会议,经2/3以上通过。而改制依据的却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认为,证明刘步云是否借私人公司蚕食曲轴厂的集体资产将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有权部门对其是否违法行为进行确认之前,文中给原告冠以不法分子的称谓,是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该书的发行,必然诱使公众形成一种不利于原告的认识,此公众的认识必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华夏出版社侵权事实成立。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认为,学术著作侵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文章内容直接针对权利人;第二,对权利人造成直接影响;第三,作品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杨东升认为,本案根本不具备这三个要件,而且,“‘不法分子’的称谓有事实依据,并非无中生有”。

  杨东升还表示,文章内容重点不在于原告人格方面,而是聚焦于其所任职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问题,维护的是社会公正和利益。学术著作与新闻报道不同,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强、理论水平高的著作,不能对出版人要求过高的核实义务,对学术著作的出版应给予更大的自由空间。他期待着二审判决能考虑这些因素。

  

清华大学崔之元教授表示,法律应该平衡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当下中国,对言论自由特别是学术研究的自由,应该有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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