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局相关部门对进口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投递作业作了相应调整,即自2006年1月23日起,将进口国际及港澳包裹投递、签收及投递信息录入纳入速递邮件渠道处理。
具体的要求有:对于进口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投递深度、投递到户范围、上门试投次数、试投未果的处理等比照现有国际速递邮件办法办理。同时,还要求各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条件的局要保证每天一个有效的投递频次,其他情况如偏远农村地区,按有
效投递频次。
下列特殊包裹,比照进口速递邮件有关投递和信息录入规定处理:保价包裹、代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包裹、海关要求收件人当面办理验关手续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包裹、海关查验后重新封装的包裹、检验检疫等入境管理机构要求收件人当面开拆检查的包裹、欠资包裹、需要收取退回费和改寄费或其他费用的包裹、严重破损或重量严重短少的包裹、海关未予放行的包裹、试投到户未果的包裹等。
在投递签收时,不论上门投递到户、窗口投递还是收件人自取,均要求收件人或代领人在包单上签署姓名、代收关系及投递日期、时间等。一般情况下,上述内容在包单“无法投递处理意见”一栏内签署。遇有进口包裹的包单完全异于邮联标准版式的,可在“收件人签章”或其他合适的空白处签署。进口包裹包单联数不足或无包单时,参照速递邮件规定办理。
对于投递信息的录入传输,在相关处理操作完成后,应按照信息采集和传输的要求,通过速递邮件渠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并传输投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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