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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消费大国今后怎么卖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9:55 法制日报

  商务部官员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接受本报专访

  法意

  酒类市场的地方垄断将被打破

  饭店酒吧等将出现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字样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刚刚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在我国这样一个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酒类市场究竟存在什么问题?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如何实现?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做出的要求是否会增加企业成本负担?记者就此专访了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

  目前我国白酒生产企业

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的税负总和已达40%以上。据
商务部
介绍,2004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酒类总产量已达3464万千升,销售收入约1479亿元,利润102亿元,缴税228亿元。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重在以警示为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条款引人关注,这一条款如何落实也引来不少疑问。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务部近期没有计划出台针对此问题的详细方案,但相关司局正在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

  据介绍,“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早在1999年颁布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已明确,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和相应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并且对未执行者规定了处罚条款。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办法如此规定的目的,首先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向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即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其次,办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识其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知道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性。然后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可以说该规定是以警示为主,处罚为辅。

  高利税引发假冒伪劣、恶性竞争、地方保护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酒类市场主要存在三大问题:流通秩序较为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地方保护时有发生。

  受酒类产品高利高税驱使,酒类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流通秩序比较混乱,恶性竞争比较严重,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相当普遍。

  同时,受酒类高税的驱使,少数地方政府仍然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地酒类产品,限制外地酒类进入本地市场,形成了地区间的市场分割,全国酒类统一市场难以形成。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了备案登记制度和流通溯源制度。前者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者则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使酒自出厂到销售的全过程中,流通信息都能够衔接起来,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全国统一制度规范不会增加经营者成本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酒类作为特殊商品管理。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建设的滞后是酒类流通问题的重要原因,全国缺少统一规范,不仅增加了酒类经营商跨区域贸易的交易成本,也会为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提供了借口。

  这位负责人表示,登记备案制度和流通溯源制度的实施应该不会增加经营者的成本负担。备案登记并没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其目的主要是使经营者认识到酒是特殊商品,并使主管部门和公众明确经营主体;溯源仅要求酒类经营者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帮助主管部门追溯责任主体,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他介绍说,由于啤酒行业的销量大、流转快,有的企业已经建立起比规定更严格的追溯制度,所以商务部也灵活性规定,经商务部认可的经营者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办法规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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