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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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9:40 中国财经报 | |||||||||
本报记者 范春荣 从2006年3月1日起,凡是有意于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资格认定,未能取得相关资格认定的机构将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财政部日前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是一些有意于代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而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据了解,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